
二審程序是針對一審判決不服時提起的救濟程序,是終審程序,目的是糾正一審判決中的錯誤。以下是二審程序的主要步驟和要點:
1. 上訴期限 :
判決書送達后15日內提起上訴。
裁定書送達后10日內提起上訴。
2. 審理方式 :
二審法院可以全面審查案件,包括事實和法律適用。
可以進行書面審理或開庭審理,具體視案件情況而定。
3. 開庭審理 :
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、地點、承辦人。
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。
在庭審中,依次進行核對當事人身份、宣布合議庭成員、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、詢問是否申請回避等程序。
未達成調解協議,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(宣判)。
4. 裁判 :
二審法院可以維持、改判或撤銷一審判決。
在必要時,可以發回重審。
5. 再審程序 :
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、裁定,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原審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。
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、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內提出,但存在特殊情形(如有新的證據,足以推翻原判決、裁定)可以不受此限制。
6. 審限 :
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,審限為3個月。
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,審限為30天。
在特殊情況下,如果需要延長審限,需要由本院院長批準。
7. 二審中的當事人訴訟地位 :
沒有資格限制,原審中的原告、被告、第三人都可以充當上訴人或被上訴人。
8. 二審程序的審查對象和范圍 :
不僅包括一審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,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。
9. 二審中的調解與和解 :
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、調解、撤訴、增加訴訟請求、反訴。
和解的情況下,結案有兩種方式:一種經法院同意撤訴;另一種制作調解書,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。
通過以上步驟和要點,二審程序旨在確保司法公正,糾正一審判決中的錯誤,并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。
二審程序與一審程序有何不同?
二審立案程序的具體流程是什么?
二審不服可上訴三審的情況有哪些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