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汽車租賃公司的車輛 屬于營運車輛 。汽車租賃公司的汽車和出租車一樣,性質都是營運車輛,只不過一個有司機一個沒有司機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第八條,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,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就是擁有經檢測合格的車輛。此外,租賃公司的車輛必須具有營運手續,才能合法獲取因業務而產生的收益。
盡管有些文檔提到租賃公司的車輛在行駛證上可能標注為非營運,但這主要是出于對外出租時避免法律糾紛和稅務問題的考慮。實際上,這些車輛仍然需要滿足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》中關于營運車輛的相關規定,包括車輛營運證的持有和使用。
因此,從法律和業務的角度來看,汽車租賃公司的車輛應當被分類為營運車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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